林武案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三亚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市长.

地址:三亚市新风街**号。

因被答辩人林武不服三亚市**政府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三府征补[2015]4号,下称4号房屋补偿决定书〕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因实施胜利路改造项目需要,2013年7月29日,答辩人作出《关于同意三亚市胜利路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三府函〔2013〕531号),同意原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审定三亚市胜利路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次修改稿)的请示》,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房屋征收实施范围内予以公示。就胜利路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宜,2013年12月23日,原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报告》。在完成上述工作后,2014年7月16日,答辩人作出《关于三亚市胜利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三府〔2014〕119号),决定对胜利路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将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因被征收人林武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答辩人于2015年作出《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三府征补[2015]4号),对征收林武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于10月29日送达给林武。据此,本案涉及的胜利路改造项目经过包括答辩人在内的相关部门批准,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4号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恳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亚市**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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