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陈光标)

尊敬的审判长:

海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光*、陈光*的委托,特指派陈世鸥律师、董*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1、原告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载明的四至范围与涉案土地四至相吻合。我国一直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现状,方便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涉案土地尚未办理新的确权登记,原告依据土改时期原崖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对涉案土地具有使用权,证据确实,事实清楚。而且在本案中,第三人对于涉案土地自申请报建起直至庭审时,一直未提交任何有效的土地来源证明,足以说明其对涉案土地不应依法享有任何权利。

2、所有权证的四至方位与本案争议土地位置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为同一土地。

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在审查第三人的规划申请时在事实上程序上做到了真实合法的审核。第三人取得规划许可的土地来源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14)24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农村居民递交报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私宅建设报审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所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宗地坐标测等”之规定,农村居民若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的,则需要分别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划分局)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才可能通过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反之,则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最重要申请的材料应为宅基地使用证明(或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是建房原告证明其合法占有、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更是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建房书面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划分局)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第三人陈銮*在没有提交现有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也无法证明其为申请建房所用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形下,崖州规划分局便给第三人陈銮*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该行政行为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实质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当注意的是三亚市政府先后出台两部的文件中,补充规定的通知可以看做是对前一篇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修正。而正是在报建材料这一块,针对提供土地证做出了细致的补充:《管理实施办法中》要求提供土地证,如不能提供,应提供镇政府或国土所出具的宅基地真实使用情况证明等材料;而《补充规定》中明确了报建审批时应提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所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可见三亚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中也要求在报建房屋是有明确的权属认定,而非第三人在报建是提交的国土证明中所述的未办理确权登记,这一份国土证明是无法作为权属证明的。

4.    崖州规划分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证属于受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委托的行政行为,应以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做出行政许可,以崖州规划分局名义做出行政规划许可属于违法行为。

5.    虽然被告坚称涉案的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机关的现状而做出的,但并不代表其合理合法。正因为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行为现状严重混乱且违法,原告才不得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予以纠正。

 

 

代理人:

2019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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