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地空中心)

 答辩人:三亚市**空间开发利用中心

    住所地:三亚市岭北新村。

    法定代表人:卢宁*,职务:主任。

答辩人现就申请人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与答辩人**空间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2014年3月27日,市住建局向市政府呈报《关于批准鹿回头广场**空间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请示》。当天,市政府作出《关于鹿回头广场**空间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批复》,“同意以挂牌方式出让三亚鹿回头广场131971平方米**空间建设使用权,**空间总建筑面积335985平方米。”“挂牌出让工作承办单位为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我中心系市住建局下属单位,受市住建局委托对该项目挂牌出让具体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5日,我中心公开发布《三亚市**空间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鹿回头广场**空间总建筑面积为332358平方米的**空间建设使用权,将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和竞买事项予以公告。

    2014年5月13日,申请人向我中心递交《三亚市**空间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申请参加鹿回头广场**空间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经我中心审查,其申请符合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具备挂牌出让的竞买资格。申请人先后向我中心支付竞买保证金3000万元,以及挂牌出让佣金800万元(代海南**拍卖市场有限公司收取)。

    2014年5月15日,申请人在挂牌出让会上以100050万元的最高报价成交,竞得该宗地**空间建设使用权。当天,申请人与海南**拍卖市场有限公司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申请人的竞得人资格。挂牌成交后,我中心将《三亚市鹿回头广场**空间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报市法制办法核,并就其中个别条款与申请人协商修改。经修改和法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

    根据《挂牌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申请人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向我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与我中心签订《**空间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申请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我中心多次催促申请人尽快完成上述相应手续,但催促未果。据此,我中心认为申请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取消申请人的竞得人资格,并对申请人已经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和佣金不予退还。经报市住建局和市政府同意后,我中心于2015年6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三亚市**空间开发利用中心取消竞得人资格通知书》,决定取消申请人的三亚市鹿回头广场**空间建设使用权竞得人资格。

据此,申请人以其竞得人资格被取消,无法继续履行《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为由,申请解除《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我中心没有异议。但是,申请人要求我中心返还3000万元竞买保证金和600万元佣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裁决驳回其仲裁申请。

 

 

 

             答辩人:三亚市**空间开发利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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