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罗金保)

答辩人:三亚市**政府,住所:三亚市新风街**号。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

原告罗**、豆惠*不服答辩人三亚市**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作出的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政府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区管委会拆迁涉案房屋行为合法

在实施拆迁涉案房屋之前,*政府已经发出三府办(2013)212号《关于凤凰路至凤凰岭公园大门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区管委会发布《征地告知书》,进行了征地拆迁丈量*点登记,并发布《凤凰路至凤凰岭公园大门段道路改造工程征地补偿情况公告》之后,向徐晓琴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原*区管委会对于已经征地补偿完毕的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主张*政府拆迁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6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房屋是在整个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完毕后才进行拆迁,不存在因强拆造成损失。原告诉求强拆经济损失600万元以及安置同等面积的土地,但未提供合法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因强拆造成其相应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原告与黎儒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不是合法有效的土地证明。况且,涉案房屋没有经过合法的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原告诉求*政府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政府不是房屋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014年1月2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同意撤销两管委会和六镇,设立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和崖州区。2015年1月2日上午,三亚新设四区正式挂牌成立。原*区管委会在吉阳区**政府管辖范围内,其撤销前的行政行为由吉阳区**政府继续承担。涉案房屋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原*区管委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将市政府列为被告不符合该规定。

综上,原*区管委会拆迁涉案房屋行为合法,原告主张市政府拆迁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6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三亚市**政府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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