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景川答辩状(1)

关于樊后*诉柯景*/柯青*/陈世*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人:柯景*,男,200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陶港镇王桥村王桥新村15号,

柯青*,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陈世*,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樊后*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

本案事故当事人柯景*作为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情有可原,而债务而立之年的被答辩人也无牌无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那就应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责难,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答辩人负本次事故主责有失公正和偏颇,鉴于此情,被答辩人至少应负本次事故同等以上责任才符合情理和法律保护弱者的精髓,建议法庭依法从新认定本案责任由被答辩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二/被答辩人的请求违法和不实

被答辩人诉请要求赔偿项目和标准严重失实和违法,治疗费用应提供原始原件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用药清单应剔除与治疗因本次事故无关的部分,后期医疗费属于未知,不应予以支持,另外,答辩人自己受伤治疗的费用应予以退减;对于被答辩人误工期明显过高,被答辩人受伤主要是1.中型颅脑损伤,颅内血肿;2.头面部软组织挫伤;3/右足背烫伤。据此伤情依据(GA/T193—2014)《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4.1,11.1条及该规定被答辩人的误工期畸高。营养期和护理期同样存在诸如此类的错误认定,该鉴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存在极大错误,为公平公正认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合理合法期限,答辩人强烈申请予以重新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赔偿标准明显过高,与法无据,应按实际和事实予以认定。总而言之,被答辩人诉请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请求不合理不合法部分应予核减,以求案件得以公平合理。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查清事实后予以从新认定责任,核实被答辩人的损失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柯景*/柯青*/陈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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