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工伤)

答辩人:三亚市**政府,住所:三亚市新风街*号。

法定代表人:吴岩*:市长 

上诉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亚市**政府、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何新*工伤行政确认纠纷行政诉讼一案中,答辩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号与2号楼中间通道的钢结构楼承板面钢筋混凝土工程是由上诉人承建的,工程负责人是阙荣*。上诉人承建后又将工程承包给自然人沈兴*,第三人为沈兴*招用的劳动者,从2014年12月10日开始到该工程工地从事钢筋加工、绑扎工作,工作由沈兴*安排并管理,工资由沈兴*按工程量以现金形式支付,住宿由沈兴*提供,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2月10日6时30分许,第三人和邓世*等人到工地做钢筋绑扎工作。同时17时30分许,第三人在楼承板面上用手接被吊上来的钢筋时,由于脚下未稳导致其坠落地面受伤,身上多处骨折。

上诉人承建涉案工程后又将工程承包给沈兴*,沈兴*又招用第三人进入工地施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发包、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发包、承包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的规定,上诉人在本案工伤认定中应当为第三人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何新*于2015年2月10日所受伤害,即左腓骨骨折、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跟粉碎性骨折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上诉人向三亚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亚市**政府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行政复议的行为程序合法。

2015年8月10日,上诉人不服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三人社工认字[2015]3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三亚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亚市**政府依法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书》,通知其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年8月14日,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三亚市**政府送达《行政复议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当月17日,三亚市**政府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亚市**政府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后,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三府复决字[20115]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各位当事人。三亚市**政府对上诉人的申请,从立案受理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作出行政复议行为程序合法。

据此,本案中两被上诉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三亚市中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三亚市中级**法院

 

 

 

三亚市**政府

2016年3月1日

 


立即咨询享受免费领取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 立即联系

更多相关

咨询电话:133-2264-6913

服务邮箱:412171804@qq.com

需要帮助?

扫码添加微信加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