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二审)姜益在

答辩人:姜**,男,2006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白马村。

法定监护人:KANG CHEONSOO(中文名:姜天*),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国籍:韩国,住址:三亚市天涯区望海花园B栋*室。

上诉人洪*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上诉。答辩人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作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港华街鹭园公寓B栋一单元702房[土地房 屋权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02736号]所有权由原告姜*继承,被告伏忠*、郭树*与洪*对前述房屋不享有继承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伏孝*的法定继承人为伏忠*、郭树*、洪*、姜*。鹭园公寓 702房系伏孝*在其与洪*结婚前取得,属于伏孝*个人财产,为其个人合法遗产。经审理查明以“*我的孩子”为抬头、以 “该咋办呀我的孩子"为结尾的遗书系伏孝*书写,伏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下的独立民事行为,该遗书中明确载明“商品街的房子和望海花园的房子妈妈都留给你”,该遗嘱内容是伏孝*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伏孝*有权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有其法定继承人姜**一人继承,伏孝*立遗嘱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伏孝*处分其个人财产并不违反继承法规定,故涉案房屋所有权应由姜**一人继承。

况且,2018年11月6日,洪*与伏忠*的委托代理人金胜*,以及见证人陈世鸥就伏孝*的善后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伏孝*与洪*结婚之前,伏孝*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购买的房产、汽车等由伏忠*处置,与洪*无关。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房产系伏孝*与洪*结婚之前伏孝*的个人财产,按照上述约定,应由伏忠*处置,与洪*无关。本案一审中,伏忠*、郭树*均同意涉案房屋由姜*一人继承。据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讲,涉案房屋由姜*一人继承的诉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一审中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洪*认为以“*我的孩子”为抬头、以“该咋办呀我的孩子”为结尾的遗书系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一审中,应洪*申请,经一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对包括以“*我的孩子”为抬头、以“该咋办呀我的孩子”为结尾的书信在内的姜*举证的4份证据进行笔迹鉴定。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琼公平鉴 [2019]文鉴字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洪*提出异议并于2019年12月19日再次申请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6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以“*我的孩子”为抬头、以“该咋办呀我的孩子”为结尾的书信原件上 所有书写字迹与供检的书写字迹为同一人所写。后洪*再次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组织开庭,于8月31日作出判决,采纳上述司法鉴定结论的意见。据此,涉案遗嘱为伏孝*本人书写,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洪*通过申请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再次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上诉等各种方式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致使本案从2019年1月11日立案至今长达两年之久尚未结案,并且以法院没有作出生效判决为由,从伏孝*去世至今,长期霸占涉案房屋收取租金占为己有。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尽快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姜**

2021年2月21日


立即咨询享受免费领取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 立即联系

更多相关

咨询电话:133-2264-6913

服务邮箱:412171804@qq.com

需要帮助?

扫码添加微信加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