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海南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该局局长。

上诉人三亚市**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海南省**监督管理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就上诉人的上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三亚市**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未经业主大会有效决议授权,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有限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以决议的明确授权。如果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无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同样应以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固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上诉人的诉讼事项超出该规定的业委会职责范围,应当得到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方可实施。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实际上,上诉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不能证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起本案诉求,其诉权的来源不合法。

二、上诉人的起诉已过2年法定诉讼时效,应当被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答辩人于2000年就已经在**楼顶使用**信号接收塔,中间长达十余年之久,**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从未提出异议。现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局支付占有使用费。答辩人认为:

其一: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因上诉人主张占有使用费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二:上诉人主张我局为连续侵权行为,其起诉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过诉讼时效。此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起算。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可参照该规定处理。上诉人起诉答辩人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已超过2年法定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海南省**监督管理局

 2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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