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林崇建)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后西漳村。

被告:海南**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海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租赁押金14万元;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装饰装修损失288万元;

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06万元(以30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起按每日1‰计算,暂时计算30日,最终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出租给原告房屋位于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小区内独栋食堂、宿舍楼。该栋房屋用途为出租、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12年,免租期1年(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每月租金为2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和2017年8月25日向被告支付押金4万元和10万元,对该栋房屋进行整栋装修产生装修费用288万元后,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在该栋房屋经营餐厅和家庭旅馆。然而三亚湾阳光海岸小区的业主和业委会极力反对原告在小区内从事餐厅和家庭旅馆活动,多次对原告经营活动进行阻挠,于2018年11月15日向原告送达《关于要求立即停止家庭旅馆和餐饮经营活动的通知》,并对原告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措施,禁止原告工作人员和客户进入该小区活动,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营业。

另,从海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知,2018年5月海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代表开发商海南**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与三亚湾**海岸小区业委会(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甲方同意将配套楼的一层、二层给乙方用于小区食堂及员工宿舍使用。乙方同意在一层、二层或其中一层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与本栋楼的物业管理费互相冲抵,互不主张任何费用。……”被告未经原告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者,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第8.8条(本物业在使用期内若因业主干扰以致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以保证乙方的权益。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无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被告解除该《物业租赁合同书》。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第6.3条、第8.3条、第8.6条、第8.7条的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被告应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全额返还原告押金14万元和赔偿装饰装修损失288万元,合计302万元整。被告逾期付款的,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三亚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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