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任珊珊)4份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任**,女,汉族,1991年**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区小龙坎正街。

被告:海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和支付利息3000元( 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8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日,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11月5日在陵水县清水湾看房,然后进入被告公司碧桂园店咨询,当时被告公司员工赖红*给原告介绍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碧桂园珊瑚宫殿天琴海二街6座702房,原告进去看房之后觉得不错,第二天被告公司安排与卖方金国*联系的员工赖晓*谈价,当时赖晓*介绍说这套房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就可拿到房产证并能过户,所以当时谈妥价格160万包过户。因卖方人在浙江,所以被告员工赖红*提供加盖被告公章的《定金协议书》并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确认,之后被告要求原告付定金到被告公司账户后约卖方到海南签合同。当时约定买卖双方来海南签约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原告去海南的前一天接到赖晓*打电话说卖方那边在海南打架出了事要赶回浙江,让双方另约时间,原告连续追问了两天后,赖晓*又说卖方被拘留,之后一直拖着。 12月13日原告联系赖晓*希望被告能将定金退回。当时被告要原告发账号过去,结果原告一直没收到退款。12月23日赖晓*向原告表示已联系不上卖方,要去公安局报案。至此原告才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已于2017年11月8日将10万元转让给卖方金国*。

原告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介绍卖方金国*将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碧桂园珊瑚宫殿天琴海二街6座702房卖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安排于2017年11月7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现原告与卖方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没有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被告居间服务失败,应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并支付迟延退款的利息。虽然被告称其只是代原告向卖方支付定金,但是在卖方没有签订《定金协议书》,没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和授权转账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这10万元支付给卖方金国兴,没有尽到受托人和居间人的审慎义务,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

据此,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希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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