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周丽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女,黎族,1976年**月1日出生,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文罗镇。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女,黎族,1970年**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文罗镇。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887.96元。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在文罗镇安置区7号安置地安排司机开挖土机准备挖地基,受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的阻挠,双方发生口角争执,进入发生打架,黄**先动手殴打周**并抓出其头发,咬伤其右耳,后经围观村民报警后予以制止。周**当天被送到解放军301医院海南分院手术进行右耳廓清创缝合术治疗,于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在陵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周**人体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正出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请求判定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9697.16元、误工费3229元(34665元/年÷365×34天)、护理费5100元(150元/天×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100元/天×34天)、交通费461.8元,共计21887.96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的合法利益因被告受到重大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须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公正裁判,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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