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6**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6**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上诉费用及原审诉讼费用依法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涉案房屋仍然存在漏水现象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原审判决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分别居住在惠州市惠城区横江四路富城阁**房和**房。从20197月起,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多处出现墙体和楼板漏水现象,上诉人联系物业、街道办和派出所等部门进行处理,经相关部门组织双方协调,20206月,被上诉人将其房屋内洗手间的厕所拆除重新做了防水,但是其房屋其他位置仍然存在漏水现象。房屋漏水时间集中在被上诉人中午做饭和晚上洗澡等用水时段,被上诉人不用水的时候不会有明显漏水现象,被上诉人用水的时候,呈现高密度大量漏水现象。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虽然被上诉人虽然和上诉人一起来上诉人房屋查看,由于当时被上诉人没有在其房屋进行用水测验,不能显现漏水现象。被上诉人明知楼上用水才会楼下漏水,却故意假装不知情,向原审法院隐瞒事实。上诉人在原审阶段已经向法院告知,并不是涉案房屋不再漏水,而是用水时才看得出是不是漏水,但是原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意见,也没有前往房屋现场查看,对被上诉人言辞偏听偏信,认为涉案房屋已经不存在漏水现场,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进而驳回上诉人要求修复漏水现象,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的合理、合法诉求。

二、原审法院评估鉴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导致评估结果未能真实、全面、准确反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而导致原审判决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审理期间,鉴定机构在鉴定现场没有对需要鉴定的范围、内容、赔偿项目等事项,对上诉人进行询问,未通知上诉人在现场对房屋损失部分进行指认,导致房屋损失鉴定范围、内容和赔偿项目存在遗漏的问题,不能完全反映房屋损失的真实情况,导致评估损失金额远小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

上诉人收到评估鉴定机构广东天人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指正意见,对漏水原因、损失金额、遗漏天花板里面的墙体及线路损失评估,遗漏洗手间排气扇上因上面漏水导致的窗户生锈等损失评估,遗漏洗手间漏水导致增压泵短路烧坏损失,房屋漏水修复期间房租、交通、生活费用的损失评估等问题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原审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或者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但是原审法院但没有按法定程序操作,而是根据这份不完整的评估报告作出判决。上诉人相信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只要看到涉案房屋的现场情况,即使没有经过评估鉴定或者装修公司专业意见,凭借生活经验也可以判断上诉人的维修损失远远不是3632元可以解决问题和弥补损失的。因此原审鉴定程序违法导致鉴定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应当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安安分分地生活,一辈子没有打过官司,原本也不想打官司,只是被上诉人一直没有诚意去正面解决问题,上诉人迫于无奈才来法院打官司,上法院的都不叫小事,还请法院法官为民作主,不要敷衍了事,在小案中为群众办大事,让群众在个案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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