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工程款)

原告:**,男,汉族,198**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新圩镇。

被告:海南**海洋馆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亚大东海**项目地坪漆工程款111580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0000元(自20161229日起暂计至201851日,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海南**海洋馆有限公司于2016123日就三亚大东海**项目地坪漆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地坪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面积867平方米(以实际施工测量面积为准),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40元,按照原告完成施工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6128日竣工。被告后于2017110日就涉案工程剩余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在地坪漆承包合同》中注明:“合计工程款121380,已付9800元工程款,欠款111580”。原告此后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无奈,原告只有将其诉诸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拒绝支付剩余111580元工程款的行为毫无诚信及商业道德可言,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三亚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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