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汉族,198*年*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新圩镇。
被告:海南**海洋馆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亚大东海**项目地坪漆工程款1115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0000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日,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海南**海洋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就三亚大东海**项目地坪漆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地坪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面积867平方米(以实际施工测量面积为准),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40元,按照原告完成施工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6年12月8日竣工。被告后于2017年1月10日就涉案工程剩余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在地坪漆承包合同》中注明:“合计工程款121380,已付9800元工程款,欠款111580”。原告此后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无奈,原告只有将其诉诸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拒绝支付剩余111580元工程款的行为毫无诚信及商业道德可言,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三亚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3月 日
咨询电话:133-2264-6913
服务邮箱:41217180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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