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刘武胜)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汉族,1985年**月5日出生,住三亚市商品街社区居委会三亚河东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海润路。

法定代表人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金*,女,汉族,1972年**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现在三亚市吉阳区海润路三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原审第三人:张**,男,汉族,1987年**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

上诉人因本人诉被上诉人三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卢金*、原审第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张**与三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分公司转让合同》中,上诉人不是该合同当事人,故,被上诉人无权收取上诉人的15万元。

二、张**未取得**公司荔枝沟分公司的经营权。

现三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荔枝沟分公司的负责人为邢少*,分公司的合伙人为邢少*及陈**,根本没有张**和上诉人,足以证明张**没有取得荔枝沟分公司的经营权,即其与**公司签订的《分公司转让合同》未生效和履行,也证明了上诉人与张**的合伙关系未实际成立。

    三、上诉人曾在三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荔枝沟分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但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获得荔枝沟分公司的经营权。

四、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仅凭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阐述,在无相应的证据情况下,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事实认定,实为不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立即咨询享受免费领取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 立即联系

更多相关

咨询电话:133-2264-6913

服务邮箱:412171804@qq.com

需要帮助?

扫码添加微信加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