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住院期间自杀的,医 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1-05-17 作者:admin 浏览量(228 )
摘要:案情再现2018年年初,张女士因腰部经常 疼痛难忍而去医院治疗,经医院治疗后 发现张女士已经患腰椎间盘突出很长时 间,根据张女士的情况其腰部疼痛的频 率可能会越来越高、...

案情再现

2018年年初,张女士因腰部经常 疼痛难忍而去医院治疗,经医院治疗后 发现张女士已经患腰椎间盘突出很长时 间,根据张女士的情况其腰部疼痛的频 率可能会越来越高、疼痛感也会加重, 医生建议张女士留院治疗,并为张女士 安排了一级护理医疗服务。住院期间, 张女士经常因腰部疼痛而无法入睡,身心饱受痛苦,再想到家境不富裕、住院 治疗又要花费一大笔医疗费用,张女士 就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一天晚上,趁家 属睡着的时候,张女士就从病房窗户跳 楼自杀了。事后,张女士的丈夫以医院 未尽到安全护理义务为由要求医院给予 赔偿,院方称其已按照护理规定对接受 一级护理的张女士进行每小时一次的巡 房服务,张女士系故意自杀,其行为后 果与院方无关,院方不会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法律疑点

张女士在医院治疗期间自杀,医院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张女士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自杀, 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 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 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患者在医院 接受治疗期间,只有在医疗机构和医务 人员存在过错、患者所受损害与医疗机 构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要求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医院的 管护义务不应是无限大的,根据卫生部 印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 行)》第十四条规定,医院对一级护理患 者的护理要求为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 患者病情变化可以看出,巡护不应是 寸步不离的看守,院方按规定履行了定 时巡视义务,就表明其诊疗护理全过程 不存在过错-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如 果自身的人身权益受到医疗机构的侵害 或者医疗机构违法给患者实施了医疗行 为,那么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但是,只有和医疗机构的行为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件才能要求医疗 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对所有发生 在医疗机构的事件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医院的医护人员根 据张女士的具体情况为张女士提供了相 关的医疗服务、没有存在任何差错,因 此也就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与事 实依据,所以张女士的家人无法要求医 院对张女士的自杀事件承担责任。

法律的原则之一便是公平原则,在 处理医患纠纷中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 在医患纠纷中,虽然法律将处于弱势地 位的患者作为特殊保护群体,要求医疗 机构承担相应多的举证责任-但法律的 公平性原则同样要求“无过错即无责 任”,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行为并不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 包括以下要点:

(一)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 情变化;

(二)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 药措施;

(四)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 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 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 措施;

(五)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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