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被人辱骂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5-17 作者:admin 浏览量(197 )
摘要:案例程某和杨某原本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两人几年前还一起合作经营 茶叶生意。但因为在经营理念和销售方式上出现了较大矛盾,2011年 底,两人分道扬镀。可是杨某认为自己吃亏...

案例

程某和杨某原本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两人几年前还一起合作经营 茶叶生意。但因为在经营理念和销售方式上出现了较大矛盾,2011 底,两人分道扬镀。可是杨某认为自己吃亏了,多次在他的微信朋友 圏中指责程某,还捏造程某有婚外情,用多种不堪入目的低俗词汇在 朋友圈辱骂程某。程某多次要求杨某停止侮辱,杨某不但没停止,反 而变本加厉。程某认为,杨某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他的个人名誉 进行恶意诽谤,对他本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侵害了他 的名誉权,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1万元等。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应向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300()元。

律师解答

网络给予了人们极大的发挥空间,宽松的环境可以尽情地抒发自己的情 绪。但网络仍然有规矩,国家法律为网络行为划岀了红线。一些人因为一些小 的纠纷,在网上随意对别人进行辱骂,有的甚至在网上发帖进行公开辱骂和人 身攻击,这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是人们对于他人的品德、才干、声 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在网络上对他人 进行辱骂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侮辱,更是对他人名誉的破坏,不但要承担民事 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甚至可能构成诽谤 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主要看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 的加害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 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如果符合 的话,侵权就成立。由于网络侵权发生在虚拟空间,比如论坛、微博、微信朋 友圈、QQ个人空间等,产生的主要是网络证据,具有易被删除、易被修改和 能够被无限复制的特点。鉴于此,当事人应当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另外也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

发生侵权时,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也不可能“事不 关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在起诉时,既可以起诉骂人者,也可以将 网络服务公司作为被告。如果不知道骂人者信息,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络 服务公司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信息。

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诽谤行为对受害人的伤害程 度来认定,其中经济损失一般根据受害人的受损金额、侵权人的获利金额来认 定,精神方面的损失则不易判定,需要法官酌情判决。根据规定,如果受害 人的损失情况无法确定的,法官有权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此 外,受害人为制止他人诽谤辱骂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律师费、公证费 等,都可以要求取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 者釆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 釆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 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 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 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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