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出事,同席者承担多大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7 作者:admin 浏览量(221 )
摘要:案例2014年6月的一天,傅某与吴某等6人受邵某邀请参加酒席,庆祝 其乔迁新居。席间,几个人相互划拳并敬酒,酒席结束后又来到邵某 的家里喝茶聊天。晚上,傅某在回家的路上...

案例

20146月的一天,傅某与吴某等6人受邵某邀请参加酒席,庆祝 其乔迁新居。席间,几个人相互划拳并敬酒,酒席结束后又来到邵某 的家里喝茶聊天。晚上,傅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倒,在送医途中死 亡。经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为饮酒、饱食等因素诱发和加重冠心病 发作而猝死。随后,傅某的家属将邵某、吴某等6名同席人员告上法 庭,最终法院认定同席的6人对傅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6名被告 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其中作为聚会组织者的邵某 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解答

生活中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同席 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 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 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 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 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 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因为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法院的判定结果 也各不相同。比如在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 自己患有心血管疾病仍大量饮酒,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6人作为共同饮酒 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傅某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等 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作为组织者,在6个人中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具体而言,同席饮酒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同席者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同 席者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 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同席者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也对喝醉的人及时提醒。一般 同席者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 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第三,同席者都喝酒了,但个别人中途离场,期间也未劝过酒。这种情况 下,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赴宴饮酒看似生活中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从上面的案例分析看出,在饮酒的过程中也应当留个“心眼”,尽量不要劝酒, 发现同伴醉酒后,一定要将其安全护送回家,避免同伴因饮酒发生意外,从而 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 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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