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经营自行车配件销售生意。章某、陈某是夫妻,两人共同成 立了一家自行车公司,妻子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丈夫章某担任总经 理。2013年7月,章某代表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自行车配件采购合 同,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其后,李某按照合同将首付款 10万元汇入陈某个人账户,章某于当日确认收到该款项。随后,公司 因故不能履行采购合同,但未将10万元首付款返还李某。在李某多次 催讨下,章某于2014年2月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一份,并规定了还款期 限。可是到期后章某仍然未偿付债务,于是,李某遂将该公司、章某 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章 某、陈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答复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很多股东不能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开来,将 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资金的中转账户,随意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或者以个人名 义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给自己和公司都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第一,民法上的责任。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但只有象征意义,
实际是被股东控制,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财产混同时,就无法区别公司的责任 和股东个人的责任。尤其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的资本与股 东财产之间经常出现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这就属于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税法上的责任。股东将公司账户上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按照税法 的规定属于公司对股东个人的分红,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缴 纳,就属于偷逃税款,税务部门除了追缴税款,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刑法上的责任。如果将公司的钱挪为己用,不予归还,可能涉嫌职 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 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 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 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 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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