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结算违约时可依据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诉大丰恒卫针织品 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预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贷款利 率、违约责任
权威刊载:《人民法院报》201丨年10月20曰
案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外终字第7号
上诉人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裁判要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外币结算货款,发生违约纠纷时,守约 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以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间,美国企业欧纺公司(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 与恒卫公司(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若干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欧纺 公司预付货款,恒卫公司按要求生产交付床单等床上用品。合同签订后,欧纺公司 按约以美元预付全部货款,但恒卫公司部分合同未按约交货,货值28万余美元。
欧纺公司以恒卫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判令恒卫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及按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恒卫公司辩称:欧纺公司预付货款均为美元不是人民币贷款利率,应按美元利率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恒卫公司返还未交货部分的预付货款28万余美元;恒卫公司赔偿欧纺公司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人 民币18万余元。
恒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恒卫公司未按期交货构成违约,欧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恒卫公 司返还预付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 的批复》规定,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 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欧纺公司预付全部货款的情形下,恒卫公司未按合同数 量交货,至少会给欧纺公司造成货款利息损失,其损失后果相当于逾期付款。故欧 纺公司有权要求恒卫公司承担相应货款利息。
由于外币贷款利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我国实行外汇管制,美元须兑换成 人民币方可在我国流通。欧纺公司选择以人民币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具有合理性, 且其使用的折算汇率、利率均不超过同期基准汇率、利率,亦未计算复息,故对应 当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
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 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 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曰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
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 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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