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王剑平诉乐雯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并以低于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价格转让财产的,视为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明知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
【基本案情】
乐雯敏向王剑平借款十五万元逾期未还,法院判决乐雙敏归还王剑平欠款及利 息。经王剑平申请执行,法院确认乐雯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裁定终结执行。另查 明,此前乐雯敏与其姐姐乐洁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乐雯敏将其所有的涉 案房屋卖给乐洁雯,价格为62万元,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乐洁雯名下。经 评估,涉案房屋在发生上述房产转让时的价格为113.6万元。
王剑平遂以乐雯敏低价转让房屋对其债权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乐 雯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乐洁雯的行为。
乐雯敏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将房屋出售给乐洁雯的实际价格 是人民币96万元,为少交房屋转让的有关税费而故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写了 62万 元的价格,故不存在低价转让的情况,且其有能力偿还王剑平借款,故要求驳回王 剑平的诉讼请求。
乐洁雯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陈述称:其与乐雯敏的房屋交易价是96万 元,与当时市场价相符,为少交税而在买卖合同上写了 62万元的价格,故要求驳 回王剑平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乐雯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乐洁雯的行为。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房屋在乐雯敏转让时的评估价为113. 6万元,该价格应视为交易 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而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为62万元,尚达不到市场交易价 的60%,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乐雯敏在明知对王剑平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 下,仍将其名下的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乐洁雯,该行为导致王剑平的债 权无法实现,对作为债权人的王剑平造成损害。乐洁雯作为乐雯敏的姐妹,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诉争房屋,应当知道这种非正常的交易必然导致乐雯敏财产的减 少,也应当知道对债权人王剑平造成损害。因此,王剑平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乐雯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乐洁雯的行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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