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签名、盖章和撼手印,哪个效力高?

发布时间:2021-05-14 作者:admin 浏览量(383 )
摘要:案例2011年9月份,郭某因为修建自家房屋屋顶,需要租借一些建筑机械。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专门租赁建筑工具的张某。随后,双方 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价格和还...

案例

20119月份,郭某因为修建自家房屋屋顶,需要租借一些建筑机械。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专门租赁建筑工具的张某。随后,双方 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价格和还款期限,最后郭某郑重 地在合同签上了 “小毛”两字。张某碍于情面,对郭某的签字没有 提出异议.3个月后郭某的还款期限到了,当张某拿着协议找他要钱 时,郭某却不承认欠钱,并且说:“我何时租用你的工具、欠你的租 金了?你看清楚,租赁人是小毛,不是我,你找错人了。”无奈,张 某只好起诉至法院。面对法官,郭某掏出身份证说自己叫郭某,与小 毛不是同一个人。法庭进行调查时了解到,大家都不知道郭某的小名 叫“小毛”.于是,法官决定对合同上的签名和郭某的字迹进行鉴 定。郭某听后慌了,他立即向法官承认,合同上的名字确实是自己签 的,小毛是自己的小名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 效,判令郭某偿还租赁费用。日常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大家签名盖章,尤其是在签订各种合同时,要求还不一样,有的只要求签名,有的要求签名加搪手印,有的盖章也可以。从 法律上讲,无论是签名、盖章还是掘手印,都是证明一个人身份的有效形式,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三者的效力是等同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名 字,名字是公民的代表符号,体现的是一个人的身份,在纸上签名、盖章或者 据手印,就表明自己对合约的认可。

三种方式单独来看,各有优缺点:(1)签名。优点是符合人们的日常习 惯,可以最直接地明白身份,因为签名因人而异,通过笔迹可以识别签字人, 而且签名与签名者不可分离,能够保证签名人的真实意愿;缺点是签名可能会 被仿冒,而且有的人使用自己的小名、笔名,一旦发生纠纷,还要证明两个名 字是同一个人,增加了举证责任;(2)盖章。优点是盖章简单省力,尤其是文 件数量较多时,可以大大提高效率;缺点是个人印章不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 容易被私刻和伪造,而且存在“人章分离”的情况,有时很难证明所盖印章是 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撼手印。优点是指纹具有唯一性,只要通过鉴定就 可以确定是否本人所撼,对于一些不会写字的人来说,撼手印更方便;缺点是 仅有手印的话无法直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因此在实践中很少单独使用。

在签合同时,至于选择哪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己约定,既可以 约定只需签字,也可约定只需盖章,或约定签字、盖章和据手印三者须同时具 备。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盖章与撼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即只要具备三者当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使合同成立。实践中,选择签名与 撼手印相结合的情况居多,这种方式可以将两者互取其长,互补其短,确保所 签之名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签名时还要注意以下细节:首先,签名应该工整,要易于识别,不能龙 飞凤舞,尽量不要使用艺术字;其次,签名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即便是 熟人之间也不要写小名、笔名、艺名、法名,或者只写名不写姓;最后,建议 签名后再写上身份证号码,避免同名同姓情况的发生,确保身份的唯一性。为了保险起见,还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文件的后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 人在合同书上据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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