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买到“凶宅”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5-14 作者:admin 浏览量(237 )
摘要:案例田女士想把家中的小房子换成大房子,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三居 室的大房子,花了 16()万将这套房子买了下来,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买房过程中,田女士多次向对方询问房屋...

案例

田女士想把家中的小房子换成大房子,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三居 室的大房子,花了 16()万将这套房子买了下来,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买房过程中,田女士多次向对方询问房屋是否有瑕疵,中介和房 主均称没有。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田女士听闻小区的居民说这套 房子几个月前刚死过人。田女士赶紧通过中介公司向原来的房主求 证,但房主不承认,于是她又跑到派出所询问,根据派出所的出警 记录,房子里确实死过人。田女士联系房主要求撤销买房合同,但 时方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田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 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1 月,涉案房屋内确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原房主未能主动披露,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田女士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 卖合同。

律师解答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买房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购买

T “凶宅”而出现的交易纠纷,这目前属于一个司法难点。“凶宅”在法律上

作不可不知的

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感的房屋, 比如自杀、凶杀等,一般来讲,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意外事件致人死 亡,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都不能称之为“凶宅”。对于“凶宅”的性质是 属于民俗还是属于封建迷信,在司法实践上还存在一些争议。

如果属于民俗,那么“趋吉避凶”是一种传统文化认同的社会心理现象。 按照大众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如果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会感到忌 讳和恐惧,这是一种客观的普遍现象。人们购买房屋,除了房屋质量、朝向、 环境、交通等客观居住功能外,还会有追求平安、吉祥的主观愿望。显然,

“凶宅”肯定会影响买房人的居住心情,产生一种恐惧的心理。此外,当事人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卖房者有告知义务,所以在出售房屋时,房 主应充分向买房者说明情况,如果刻意隐瞒,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 务原则,构成了欺诈,购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购房合同。从价格上来讲,

“凶宅”也应当比正常的房屋便宜,会比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贬值,有时候即 使非常低也没人愿意买。所以,购买者获知情况后,也可以向原房主索要“凶 宅贬值费”。

如果属于封建迷信,则会认为“凶宅”属于风水范畴,是唯心主义的表 现,没有影响房屋的质量,而且房屋市场价值主要取决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 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必然导致房屋出售价值的贬损,因此购房合同 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均有支持者,法院依据不同的理由做出不同的 判决。但根据已经公布的案例,总体而言,认为属于是一种民间习俗的更多一 些。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购房人是请求降低房价款还是请求撤销合 同,做出相应的判决。

由于现在法律并没有规定房屋买卖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关信息属 于出卖人必须告知的信息,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就“凶宅” 事项达成任何约定或承诺,那么事后再追究原房主的责任难度会很大。所以, 建议在选中意向房屋后,要多在该小区内打听,看是否发生过一些意外事件;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人保证房屋不存在“凶宅”等非质量瑕 疵,并约定如有隐瞒,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 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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