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终止转让合同并返还转让费)

律师函

2019XX律函字第   

致:叶XX女士

自: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函件内容:关于要求贵方终止《商铺转让合同》并返还转让费的函

启者:

    本律师受钟XX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关于要求贵方终止《商铺转让合同》并返还转让费事宜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贵方与委托人签订转让合同前,由于商铺没有货物,贵方口头承诺将自行补货并给予委托人数十条香烟用作销售,故委托人于2019年4月1日与贵方签订《商铺转让合同》,并合计支付了103000元转让费。签订转让合同后,委托人以贵方所送香烟进行正常的销售活动,结果被客户告知香烟为假冒产品。后经委托人询问,贵方才如实告知该香烟为假冒产品的事实情况。现正式向贵方发出律师函,要求终止贵方与委托人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且返还转让费103000元。

本律师认为,贵方在签订《商铺转让合同》前没有如实告知给予委托人销售的香烟为假冒产品,导致委托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转让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贵方返还因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转让费。本律师本着友好的态度特致函贵方,请贵方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返还转让费。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利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贵方除了要返还转让费外,还要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损失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额外的费用,在加重贵方经济负担的同时,还要承担时间和名誉上的不必要损失。以免诉累,请贵方慎重考虑。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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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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