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19)XX律函字第 号
致:常州市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自: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函件内容:关于敦促贵司支付质保金的函
敬启者:
本律师受中山市XX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关于贵司欠质保金事宜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贵司在2014年3月13日与委托人签订的《工程灯具供应合同》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留合同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即¥194874元(大写:人民币拾玖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整),质保期为一年。目前贵司尚欠委托人质保金¥194874元(大写:人民币拾玖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整)。经委托人多次催讨,贵方仍未支付。截至致函之日,贵司仍欠委托人¥194874元(大写:人民币拾玖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整)无故拒付。贵司拖欠委托人质保金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本律师认为,贵司拖欠委托人质保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律师本着友好的态度特致函贵司,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拖欠质保金共计¥194874元(大写:人民币拾玖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整)。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利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届时,贵司除了要足额支付所欠委托人上述质保金外,同时还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额外的费用,在加重贵司经济负担的同时,还要承担时间和名誉上的不必要损失。甚至贵方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影响贵方的征信。以免诉累,请贵司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联系人: 电话:律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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