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停止商标侵权)

律师函

2019XX律函字第    

致:江门市江海区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自: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函件内容:关于敦促贵方停止商标侵权的函

启者:

 本律师受江门市XX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关于敦促贵方停止商标侵权的事宜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委托人于2018年向贵司下达订单,委托贵方生产“koonan”、 “DnVer”品牌咖啡壶。因贵方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委托人的质量要求,委托人遂拒绝收货。贵方现将上述咖啡壶向第三方销售,但并未将咖啡壶上的商标去除。贵方的行为已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失。
  
本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贵方的行为已属于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严重侵犯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方发出律师函,要求贵方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将不合格产品上的商标去除后再销售。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利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贵方将会承担诸如损害赔偿和因处理商标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额外的费用,同时可能会面临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在加重贵方经济负担的同时,还要承担时间和名誉上的不必要损失。甚至贵方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即黑名单),影响贵方的征信。以免诉累,请贵方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人:袁生

电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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