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交付展位)

律师函

(2019)XX律函字第 号

致:广州市XX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自: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函件内容:关于敦促贵方交付展位的函

敬启者:

    本律师受中山市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关于敦促贵方交付展位事宜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委托人于2018年11月30日与贵方签订《第125届广交会展位委托授权协议书》,要求贵方代为申请办理广交会琶洲第一期照明展区12.2号馆主道前6指标展位,展位数量一个,共计9平方米。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了订金。贵方于2019年3月12日向委托人出具《第125届广交会展位确认补款函》,确定已为委托人订了展位,位置为第一区照明展区12.2馆1通道18展位一个,并要求委托人补展位订金。委托人按照贵方要求支付了第二笔展位订金。委托人以为展位已经没问题了,并积极为参展做准备,印制宣传单等。但贵方在展会快开始的今日,突然告知委托人展位没有了,只能提供比较偏一点的展位,且只能提供4.5平方米的展位,费用还要增加。贵方拒不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展位的行为,已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本律师认为,贵方拒不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律师本着友好的态度特致函贵方,敦促贵方自收到本函之日起按照《第125届广交会展位委托授权协议书》和《第125届广交会展位确认补款函》的约定,在第125届广交会会展期间向委托人交付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展位。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利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贵方除了要承担不能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额外的费用,在加重贵方经济负担的同时,还要承担时间和名誉上的不必要损失。以免诉累,请贵方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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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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