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工程费用)

律师函

()律函字第     号

致:江西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函件内容:关于敦促贵司支付工程费用的函

敬启者:

本律师受中山市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关于贵司欠工程费用事宜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贵公司在承建美林春天花园二期7、8栋工程项目中,委托人已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五部分第2条要求,负责采购塔吊的附墙(含附墙件的超长部分)及预埋件材料并按工期完成安装,而按照《租赁合同》第六部分第4条,塔吊的非正常附墙(如塔身中心与附墙位置的垂直距离超过5米)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应由贵公司承担。目前贵公司尚欠委托人工程费用¥22957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伍拾柒元)。经委托人多次催讨,贵方仍未支付。截至致函之日,贵公司仍欠委托人¥22957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伍拾柒元)无故拒付。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工程费用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工程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律师本着友好的态度特致函贵司,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拖欠的工程费用共计¥22957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伍拾柒元)。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利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届时,贵公司除了要足额支付所欠委托人上述工程费用外,还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承担工程费用延误的滞纳金,同时还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额外的费用,在加重贵公司经济负担的同时,还要承担时间和名誉上的不必要损失。甚至贵方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影响贵方的征信。以免诉累,请贵公司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电话:律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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