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群架时致人损伤,但不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1-05-17 作者:admin 浏览量(227 )
摘要:案情再现范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其在下班途中 与几个青年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然而,在几个人争执的过程中,范某不幸被一人用石头砸伤了脑袋,经住院治疗花 去医疗费万余...

案情再现

范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其在下班途中 与几个青年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然而,在几个人争执的过程中,范某不幸被一人用石头砸伤了脑袋,经住院治疗花 去医疗费万余元。由于过路的行人在发现 后立刻报警并上前阻止,因此,打架的几个青年及时被110民警抓获,但是他们谁 都不承认是自己砸伤了范某。而范某当时是从身后被攻击的,他也不知道到底是谁 用石头砸了他,找不出来具体的扔石头的 人。于是,范某便要求这几个青年承担 权责任,但是,他们都认为不是自己砸伤 范某的,因此,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范某也非常无奈,不知道自己应当找 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疑点

那么,范某所受的伤害应由谁来承 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范某的伤害应由参与斗殴的几个青年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 利的危险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后果, 但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是哪一个人的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推定各行为 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过错,由共同 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 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 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作出 了明确规定。由此可知,在共同加害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首先必须确定全体加害人的责任,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人、数人还是全体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每一个加害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他们依照自己的行为再次进行内部区分,但是这都不影响赔偿请求权人 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时,法律明确规定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这样规定避免行为人之间因无法确定侵权人而推脱责任,从而可以使受害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好地警示行为人控制好 自己的思维,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否则, 如果法律不要求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将会导致受 害人在受到损害时无人承担责任,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因而逃避法律责任,并且也可 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上面的案例中,范某无须证明具体 哪一个人对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只需证 明自己是被他人共同所伤即可。参与打架 的几个青年,如果不能证明具体是谁用石 头砸伤了范某.就认定为共同侵害,对范 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一旦不能确定 侵权人,那么就需要所有行为人承担连 带责任,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应当遵 守法律规定,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和别人 一起打群架。否则,如果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在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即便自 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可能要为别人 的行为“埋单”。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 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 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 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 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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