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来到一家家具店,看中了一张大床,经过一番讨价还价, 最后以6000元价格成交,并协商好先付5000元,安装完成后再付1000 元。当床送到家后,胡先生发现家具店送过来的是之前看过的样品 床,不是新床。此后几经交涉,家具店的人才终于承认送的不是新家 具而是样品。随后胡先生提出退货或者换货,但都被商家以各种理由 拒绝,商家认为样品也属于正品,不是假货。
律师解答
样品不是新品,肯定有一定程度的贬值,商家在销售样品时必须予以明确 告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或是以折扣价格销售给顾客,反映样品的真实价 值。商家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样品作为新品销售,实质上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案例中,家具店作为产品的出售方,应当对产品属于样品还是新品有明确的了解,在此情况下,仍然将样品按照新品予以出售,且没有告知胡先生,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商家将使用过的样品当作新品卖予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欺诈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发生欺诈行为,经营者需“退一赔三”,即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金额,同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标准支付赔偿。胡先生可以据此到工商部 门投诉处理,要求商家返还已经支付的5000元外,还可以要求取得1.8万元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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