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是不是一回事?

发布时间:2021-05-17 作者:admin 浏览量(215 )
摘要:案例赵某和女孩郭某是一对恋人,两个人在一起打工并且同居一年 多。一起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最后二人 只好分手。之后不久,郭某将前男友赵某告上...

案例

赵某和女孩郭某是一对恋人,两个人在一起打工并且同居一年 多。一起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最后二人 只好分手。之后不久,郭某将前男友赵某告上法庭,起诉他在两人恋 爱期间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向她陆续借款达50 万元,并且于201563日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但没有约定 何时还款。后经多次追要无果,因此郭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给付欠款 50万元。但是原告除了一张借款欠条外,并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佐 证,在书写借据时,也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的证明 法院认为两人 之间频繁借钱,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且无固定职业,原告仍予以支 付,因此可以判定双方签订欠条时还掺杂着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 终,法院没有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出具借 条。欠条和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不同。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 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 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 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两者主 要的区别包括:

第一,证明效果不同。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而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 系。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 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 的欠款等。“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

“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 正原因,因此有欠条不等于一定有借款。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必须首 先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拿 着借条到法院去起诉,就能比较容易认定借款事实,一般他只需向法院陈述借 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

第二,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 效没有区别,都是从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3年。但是,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 限,两者的诉讼时效差别就大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 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 效期间是3年,3年以后再去主张,就会丧失了时效期间;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 期限的借条,出借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而被借款人拒绝时才被侵 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这 对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当自 己借钱给别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而别人欠你货款时,你应要求对方出 具欠条。两者不要混淆,避免有些故意想赖账的人混淆它们之间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 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 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 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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