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4 作者:admin 浏览量(355 )
摘要:案情再现小刚是某市高中三年级的学生,在 参加完高考之后,小刚便报名准备考驾照。当时,小刚的父母答应他,只要他考上重点大学,便奖励他一辆新车。一个月后,小刚的科目二...

案情再现

小刚是某市高中三年级的学生,在 参加完高考之后,小刚便报名准备考驾照。当时,小刚的父母答应他,只要他考上重点大学,便奖励他一辆新车。一个月后,小刚的科目二考试顺利通过, 同时被某重点大学录取。因此,小刚的 父母遵守承诺,给他买了一辆价值十万 元的轿车,并办理了相关的保险手续。 在父母给小刚买了车之后,一再嘱咐小 刚,驾照考完之后才可以开车。然而, 小刚趁父母去上班,为了向同学炫耀, 开着自己的新车去同学家。在路上,因 驾驶经验不足而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 过马路的石某撞伤。后来,交通管理部 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刚承担全部 责任。因石某认为小刚没有经济能力承 担责任,所以,石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C

法律疑点

驾驶人未取得驾照而将行人撞伤, 受害人是否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律分析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 相应驾驶资格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 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 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 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 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 赔偿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机动车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 身伤亡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但是驾驶人员作岀法律所禁止的行 为,即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 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 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 偿,但是,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 保障被侵权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赔 偿,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是公平原则的体 现。否则,如果因驾驶人有过错而发生 交通事故仍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将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责任过大,也会助 长没有驾驶经验的人开车上路,不利于 维护交通秩序,甚至会扰乱整个社会 秩序。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刚未取得驾驶 资格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石 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承 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承担赔 偿责任后,可以向小刚进行追偿。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 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 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 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 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 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 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的;

(三)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 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律人生

当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存在法律 禁止的行为时,如酒驾、醉驾、无证驾 驶等,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驾驶人自己 承担。因此,我们应当认真遵守交通规 则,在取得驾驶资格之后再开车上路, 并且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对自己的生命安 全造成威胁,还需要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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