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 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4 作者:admin 浏览量(221 )
摘要:案情再现孙某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2018 年3月,孙某升职为公司某部门的经理, 工资也比原来增加了很多。孙某的小轿车 已经开了将近5年,一直舍不得换新车, 现在孙某觉...

案情再现

孙某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2018 3月,孙某升职为公司某部门的经理, 工资也比原来增加了很多。孙某的小轿车 已经开了将近5年,一直舍不得换新车, 现在孙某觉得自己升职了,经济条件也比 原来好了,因此,便决定换一辆新的轿车。 在买了新车之后,孙某便将原来的旧车卖 给了自己老家的邻居付某。但是,当时因 为付某着急到外地打工,因此,就未能办 理过户手续。可是,付某觉得他们家里并 不常用汽车,在买了一个月之后,就又将 此轿车转手卖给了邻村的冯某。一次,冯 某在开车去县城的路上,因为驾驶经验不 足,将一位骑自行车的老大爷撞倒。交通 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冯某超速行驶 承担全部责任。老大爷的家人要求冯某承 担责任时,其却称自己的车还没有办理过 户手续,自己并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法律疑点

那么,在车辆多次转让并未过户的 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 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 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 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 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据此可知,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 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 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 人可以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 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经过多次转让未办理过户 手续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可 以请求最后的受让人承担责任,是因为 车辆可能已经经过多次转让,当事人很 难找到真正的所有权人,此时,如果规 定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就 很可能出现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进而 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这也体 现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车辆办理过户 登记涉及的是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车辆 的使用人才是真正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 人,此时,如果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或管 理人承担责任,就很可能会导致受让人 逃避法律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冯某所购买 的轿车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并非车辆 的真正所有权人。但是,根据上述法律 的规定,其是车辆交易中最后一次转让 并交付的受让人,也是车辆的实际使用 .因此,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当事人 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时,其应当为自己 的过错而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 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人生

现实中存在很多机动车多次转让但 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在此类车辆发 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当事人可以要求最 后的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 为了避免受让人将侵权责任转嫁给自己, 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在岀售车辆之后,应 当及时与受让人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 因此而造成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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