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商品质 量有问题由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1-05-14 作者:admin 浏览量(219 )
摘要:案情再现姜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平时喜欢 看电视购物节目。某日,在做完家务之后,姜女士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视,正好看 到某电视购物频道有一则手表促销广告, 广告播放的内容...

案情再现

姜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平时喜欢 看电视购物节目。某日,在做完家务之后,姜女士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视,正好看 到某电视购物频道有一则手表促销广告, 广告播放的内容包括:“买某名牌手表送 手链,纯金打造       现在电话抢购只需199,仅剩二十套,赶紧拨打电话抢购吧 姜女士想起丈夫很喜欢手表,而且他的 生日也马上到了,于是拨打了热线电话 订购了一套,并通过支付宝完成了支付。 但是收到货后,姜女士发现手表颜色暗 淡,手链也不好,于是拿到手表店里鉴 定,确定为假货•姜女士立即向售后要 求退换,但遭到拒绝,而她又找不到手 表的经销商,后通过工商登记部门调查 才发现该经销商借用了他人的营业执照, 无法查出实际出卖人的信息。

法律疑点

姜女士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律分析

姜女士可以要求营业执照持有人或是 手表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广告方 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 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对于违反 该项法律义务的经销商应依照该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电视购 物经销商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以逃避责任,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肯 定了消费者对其享有追索的权利,同时 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 求赔偿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发布 者,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四十五条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违 反者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 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 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影响的不仅是消费者 的消费权益,而且对市场交易秩序也有 着极大的破坏.因此法律对产品质量的 规范较为严格,追究的责任主体范围也 较大,其目的就是威慑不良商家,进而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终维护市场交易 的正常运行。

在上面的案例中.姜女士既可以要 求经销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营业执 照持有人进行赔偿同时,如果手表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 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姜女 士还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 赔偿责任.并且,其可请求行政主管部 门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予以惩处。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以广告、 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 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 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一、合同编法律问答

 

1.我们国家典型合同有哪些?

 

答:现行《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基础上,《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2.网上购物买卖合同何时成立?

 

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4.合同履行制度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答:就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产。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5.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卖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内容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若因新冠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甲明显不公平,甲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吗?

 

答: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答:有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8.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该如何对待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9.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未作意思表示,是否视为购买?

 

答: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10.什么是保证合同?

 

答:《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1.债权人什么情况下能直接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答:《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12.什么是保理合同?

 

答:《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13.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多个保理人应按何种顺序主张权利?

 

答:《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14.承揽人可否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答:有约定可以。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以哪种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答: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6.发包人能否和勘察人签订勘察合同?

 

答:可以签订勘察合同,勘察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17.发包人能否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18.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总承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19.分包单位能否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答:不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0.承包人能否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答:不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1.虽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还需要支付工程款?

 

答:需要。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2.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是否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答:应当。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3.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发包人迟延检查的,承包人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和顺延工期?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4.承包人建设的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修理、返工、改建后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是否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答: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的,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

 

答:可以。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6.虽工程质量合格,但因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答:有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7.经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享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8.仓储合同储存期内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

 

答:《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9.受托人因故死亡,委托事务怎么处理?

 

答:《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30.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答:《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31.物业服务公司公告承诺,每年植树节免费给每户赠送绿植一盆,该承诺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答;属于。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32.业主可以以自己未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主张自己并非物业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吗?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33.业主是否可以更换物业?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34.物业服务公司发现小张的私家车长期堵塞小区消防通道,多次劝阻无果,能否放任不管?

 

答:不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5.业主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合理吗?物业服务人可以以断水的方式催交吗?

 

答:不合理;不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6.什么是合伙合同?

 

答:《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37.什么是准合同,准合同有哪些?

 

答: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列为“准合同”并对其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二、合同编案例简析

 

1.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何时成立?

 

答:乙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甲乙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有法律效力吗?

 

答: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乙公司也未做出说明,事后甲公司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若涉及与甲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小明丢了自己的狗,在当地某新闻频道表明找到狗者奖励一万块,小张找到狗后送还给小明,小张是否可以要求支付一万块?

 

答:可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5.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因为甲方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怎么办?

 

答: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

 

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6.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由乙公司承揽甲公司交付的工作,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应该在哪里?

 

答:应该在乙公司所在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7.甲想要购买乙价值10万的游戏账号,约定缴纳5万元定金,约定的定金金额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8.小王网购了一部手机,在签字收货前发现屏幕破损,破损风险由谁承担?

 

答:出卖人。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9.小王向小张购书一本,合同中能否约定小王没有支付书款前该书的所有权属于小张?

 

答:可以。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10.小王向小张购车一辆,合同中约定小王没有支付车款前该车的所有权属于小张。双方根据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小王在未支付车款的情况下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小赵并登记,小张能否主张该车所有权归自己?

 

答:不能。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1.小王打算将自己一块珍贵的手表赠与给小明,是否能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反悔?

 

答:可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2.小王觉得高利放贷有利可图,国家有无明确规定?

 

答:有明确规定。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3.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为25年?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14.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5.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在租赁期间未征求乙方意见直接将房屋出卖给丙方,侵犯乙方的什么权利?

 

答: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16.小王租房居住,租期届满,小张以同小王一样的条件向房东提出租住该房的要求,小王能顺利续租吗?

 

答:可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7.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18.小王火车票丢失去挂失补办,工作人员要求加收20元工本费,合理吗?

 

答:不合理。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19.王某因为疏忽大意记错乘车时间,在客票记载的时间一天后可否要求办理变更?

 

答:不能。

 

《民法典》第八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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