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欠债过世 女儿被追债起诉 法院依《民法典》驳回债主“父债子还”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1-04-14 作者:admin 浏览量(695 )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立法的先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东亚经贸新闻报社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立法的先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东亚经贸新闻报社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东亚网、吉和网推出《讲好民法故事 弘扬民法典精神》专栏,通过“以案释法”及时生动 解读《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展示《民法典》学习宣传扎根吉林大地的热烈场景,使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张小姐出生在一个家境优渥的家庭,为家中独女,然而张小姐父亲深陷股市,多年来,一直向自己的家中亲戚和朋友借钱炒股。2020年张父炒股失败,资不抵债,欠下了巨额债务,原本富足殷实的家庭面临破产,张父也深受打击没多久就因病去世了。


  突遭变故,张小姐的生活天翻地覆。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张父生前的债主上门向张小姐讨要债款,声称“父债子偿”,张小姐则认为自己对于父亲的借钱的情况并不知情,也不想继承父亲的遗产。


  债主不认同张小姐的想法,2021年1月11日将张小姐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结合张小姐的实际情况,驳回债主主张张小姐承担张父所欠债务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该款规定,“父债子偿”的前提应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了遗产;子女继承了遗产;偿还的债务以子女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张小姐没有从去世父亲处继承遗产,没有法律义务和责任偿还父亲炒股所欠债务。《民法典》该款规定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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