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的效力判定

发布时间:2021-04-16 作者:admin 浏览量(739 )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针对赔偿事宜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若后续治疗或伤残情况超出当时预期,遗漏项目是否应该赔偿?当事人签署交通事故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针对赔偿事宜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若后续治疗或伤残情况超出当时预期,遗漏项目是否应该赔偿?当事人签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反悔,又提起诉讼,如何处理?

  

  【案例】

  案例一:

  B驾驶大货车与骑摩托车的A发生交通事故,致A受伤。公安机关认定A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2005年3月,A、B在公安机关签订调解协议:A的医疗费5,868元、10天住院伙食费200元、3个月护理费2,360元、5个月误工费7,500元、交通费200元、物损800元、摩托车修理费1,000元、后续医疗费4,000元、摩托车牵引费200元,由被告赔偿40%,计8,851.20元,该费用在30日内付清,其余由A自费,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今后无涉,就此结案。B仅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款6,300元支付A,对余额2,551.20未付。2007年3月,A起诉至法院,以签订调解协议之时还处于治疗阶段,对自身伤情未有充分估计,造成认识上的重大失误为由,申请对自己伤情进行伤残鉴定,并要求B支付协议赔偿金、伤残补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诉讼中,经A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书的结论为:A因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180日、营养与护理各90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但调解协议签订之时,A的骨折伤情尚未治愈,A待医疗终结后主张残疾赔偿金,与法无悖,且调解协议中未写A已放弃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意见。故一审法院判决B支付A协议余款以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18972元。

  案例二:

  2005年10月,骑自行车的陈某被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吴某应负全责。在交警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今后永不追究”的调解协议:吴某除承担陈某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陈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共计8500元。2007年10月,陈某二次手术,经诊断为伤残八级。2008年7月,陈某起诉吴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万余元。

  法院裁判:

  1.诉讼时效。陈某在行二次手术后提起赔偿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

  2.赔偿请求。因陈某二次手术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请求赔偿项目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吴某对陈某的赔偿范围还应包括陈某的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析】

  通过案例和后附的相关规定可知,交通事故“私了”,为当事人针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常处置,赔偿协议为正常的合同,除存在法律规定或可撤销的特定情形外,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各地法院、公安等机关发布的相关地方性文件和案例,对此已成共识,即赔偿协议为正常民事合同行为,除特殊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当然,一般赔偿协议都会约定“一次赔偿,永无责任”等类似条款,该等约定正常情况下亦属有效。但是,上述案例比较典型,不是一次性终了的协议效果,而是在协议后出现了病情加重、新的伤残等情形,这涉及赔偿协议里的赔偿金额所包含的范围,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是否包括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这个看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和具体约定情况。关于赔偿范围,民法典及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均有明确规定和标准。法院同时会结合上述情形,综合判断该协议签署时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或者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涵盖全部可能的情形等。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法典:

  147条-151条,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民事行为(即协议)可撤销;153-15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民事行为(即协议)无效。其中,撤销权期限较短,最长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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