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王发思)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1年**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自由职业,现住该市三家镇三家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76年**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人,自由职业,现住该市八所镇皇宁村自建房。

原审被告:符**,男,1981年**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自由职业,现住该市三家镇三家村二十一队。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429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2900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诉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修改,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而原审判决从判决主文和附件“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来看,它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按月利率2%予以支持和计算利息。

对于本案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新规定(法释〔2020〕6号)有明确规定。根据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本案在2020年7月起诉和受理,应当适用新规定。

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据此,本案中原审法院只能按2020年7月(被上诉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予以支持,不应当按照月利率2%计算和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按照旧法的第二十六条计算利率,而应当按照新法的第三十二条计算利率。故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海南省**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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