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新能源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陵水**鑫盛旺劳务工程队,地址:陵水县英州镇大坡村。

经营者:蒋**,男,汉族,197*517日出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113853.5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辅材及工具款318306元;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1015日,被告因所承包的海南陵水***二期别墅项目的需要,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其工程项目提供塑料模板、木方、铁钉、铁线等辅材及劳务工,承包单价为展开面积58/平方米,于每月25-30日之前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劳务费,材料款和劳务费余款于2017115日之前按工程量80%支付,余款在年前工程量完工验收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后续工程按每月累计工程量的80%支付。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为其提供了塑料模板、木方、铁钉、铁线等辅材及劳务,合同约定的付款限期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

在被告雇请原告施工的三亚市碧桂园样品房项目即将结束时,被告和原告约定将原告施工所用的辅材、工具及器材移交转让给被告,被告按折旧价向原告支付工具及器材转让款,移交转让的辅材、工具及器材款共计318306元。

工程全部完工后,原告为被告完成一层展开面积1011.55平方米,二层展开面积1082.03平方米,两层面积共计2093.03平方米,应付合同款共计121427.8元(2093.03×58=121427.8元),未展开面积1080.03平方米,未展开面积每平方倒扣7元,应扣除额总计为7574.2元(1080.03×7=7574.2元),扣除未展开面积部分的面积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13853.5元(121427.87574.2=113853.5元)。

原告从合同付款期限届满后持续向被告催要劳务费及辅材、工具款(两款项共计432159.5元),而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原告催款至今未果。

该工程劳务欠款及辅材、工具款本应于工程完工之日结清,被告拖欠至今已严重违背诚信,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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