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产品质量缺陷)

民事起诉状

 

原告:秦**(死者唐*妻子),女,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

原告:唐**(死者唐*女儿),女,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

原告:唐**(死者唐*二女儿),女,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

原告:唐**(死者唐*长子),男,20******日生,汉族,住海南省************************

被告:三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丁**

被告:北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顺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

第三人:符**,男,1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三亚市崖城镇。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9728元,丧葬费2002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289753.5元;

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6日,第三人符**在被告三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BH71***Y型号轿车,并支付购车款和相关税费共计110400元。同年11月7日,三亚市交警支队给第三人颁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车号为琼BE***8号。

2013年12月5日14日50分,唐井*驾驶琼BE***8号小型轿车,从东方市解放路经工业大道开往十所方向。14时50分许,车行至东方八所镇工业大道1公里加600米,适遇秦海*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摩托车从对向行驶而来,唐井*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该车碰撞到左侧路边的路灯杆后车辆甩尾过程中与无号牌正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井*送住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和秦海*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琼BE***8号轿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安全气囊没有打开,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是造成唐井*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三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购车时提供一份《新悦动车主手册》,其中第3-37页载明:“空气囊在严重的正面或侧面碰撞中瞬间展开,以保护乘员避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空气囊展开的速度并不固定。通常,空气囊根据碰撞的严重性和方向决定是否展开。有两种因素决定传感器是否发出展开/膨胀电子信号。空气囊依据一系列因素决定是否展开,这些因素包括车速、碰撞角度和车辆在碰撞中撞击的车辆或物体的密度和刚度等。” 琼BE***8号轿车前部撞向路灯杆属于“正面碰撞”,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变形,接近报废,驾驶人唐井*当场死亡,足以证明“碰撞的严重性”,所以从碰撞方向、碰撞严重性、车速、撞击物体刚度等方面分析都足以达到安全气囊弹出的条件。但是琼BE***8号轿车的安全气囊失效,没有发挥保护驾驶人安全的作用,因此该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这与唐井*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琼BE***8号轿车产品质量缺陷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

死亡赔偿金应按每年7408元计算20年为14816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每年4736元计算 94720元(4736元/年×7年+4736元/年×12年÷2=61568元)(唐井*死亡时其父母均为61周岁,唐井*有四兄妹,唐井*长子唐**13周岁,长女唐**18周岁、二女唐**16周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应为209728元(148160元+61568元);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六个月为20025.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确定为60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为28975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被告生产和销售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琼BE***8号轿车造成唐井*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有权依法向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三亚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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