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出租方)

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1条 车辆信息

1.1租赁车辆的权证信息:车牌号:        发动机号码: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使用性质:        。详情以车辆行驶证信息为准。

1.2 租赁车辆的权属状态:□有/□无 □抵押 质押 □留置 □其他        

第2条 租赁用途

2.1 租赁用途为:日常工作、生活;非营利性使用

2.2 转租说明: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借给第三方

2.3 乙方应按车辆操作手册、法律法规,并以良好驾驶人的习惯使用车辆。

2.4 乙方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等。

第3条 租期与交付

3.1 租期:自            日起至            日止。

3.2 车辆交付地点:        

第4条 租金与押金

4.1 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

4.2 押金标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缴纳¥元(大写人民币)作为押金。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4.3 租金支付时间:

租金实行季度支付制,每期支付三个月的租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       日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后续租金乙方应在每季度到期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以此类推。 

4.4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5 发票按下列    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        

(2)甲方不提供发票。

第5条 合同费用 

5.1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车辆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燃油费,违章罚款等

5.2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 车辆本身的税费、车险(仅限交强险)

第6条 车辆保险

双方同意,车险按下列    种方式处理:

(1)乙方已经了解车辆现有保险情况,对此无异议。

车辆现有保险为:  

如乙方自己承担费用增加险种或额度,甲方应予配合。

(2)甲方同意在租期开始前,为车辆投保下列险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险种

额度   

备注

交强险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第7条 维修与保养

7.1 租赁期间,除下列情形以外由乙方自行负责:

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如双方对是否为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则由乙方负责维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4s店或厂家进行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渠道处理。如经认定系质量问题,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费用,甲方自行向4s店或厂家索赔。

7.2 租赁期间的保养,如不在免费保养范围内,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保养标准:要求必须到正规4s店进行保养;

保养要求:乙方必须按车辆手册要求的时间或里程内进行保养,如每超出    公里里程或超出    天,则乙方应承担    元一次的违约金;如超出    公里或超出    天,则甲方有权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保养记录:以4s店记录为准。

第8条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8.1 车辆年检:租赁期间如需年检,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

8.2 车辆维修:

(1)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超过三天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从第四天开始不再计算租金;

双方对是否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乙方应正常支付租金,如最后认定属于质量问题,可退回相应多交的租金。

(2)其他情形下的维修时,乙方应正常计算并支付租金。

(3)车辆维修应在下列地点进行:车辆所属4s店或甲方同意的其他地点。

8.3 车辆事故处理:

(1)如发生车辆剐蹭以上的事故,乙方应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告知甲方;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任何车辆事故的,乙方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报案及理赔。因乙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保险理赔手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

8.4 租赁期间,车辆导致的任何财产、人身损失、赔偿、维修等,如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5 租赁期间,车辆事故、损坏、盗抢、灭失,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9条 解除与终止

9.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9.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日的。

(2)车辆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连续超过    天的。

9.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汽车: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的。

(3)其他违约事宜,经甲方要求后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

(4)其他:        

9.4 甲方的任意解除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如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应至少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承担相当于    个月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9.5 乙方的任意解除权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

(2)乙方如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应至少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承担相当于    个月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10条 车辆的归还

10.1 还车地点: 原车辆交付地点。

10.2 还车时间:租赁解除或终止之日。

10.3 燃油处理:燃油与还车时不一致的,参照还车时油价多退少补。

10.4 还车条件:车辆归还时可正常使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甲方不得拒绝接收车辆;如甲方认为存在其他问题,仍可根据合同向乙方进行索赔。

还车条件补充: 无明显可见的外面破损;无零部件、车内设备设施的丢失、明显损坏。

如不符合还车条件且甲方拒绝接收车辆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继续计算租金至还车之日;如甲方接收车辆的,仍可根据合同向乙方进行索赔。

10.5 还车时的违章处理:租车期间有违章未处理的,乙方应负责处理,乙方拒绝处理的,除相应行政罚款有乙方承担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赔偿:

违章罚款:按罚款金额的    %要求乙方赔偿。

违章扣分:每一分乙方应赔偿    元。

10.6 车辆归还时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车辆可以修复至正常使用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2)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车辆价值;可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的,乙方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差额部分。

(3)如第三方应对车辆损坏、灭失负责的,乙方应先向甲方进行赔偿;甲方协助乙方第三方进行索赔。

(4)相关理赔手续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

(5)乙方按车辆价值作出赔偿之后,车辆残值方所有。

10.7 乙方如需要对甲方作出赔偿的,应在还车之日前作出赔偿;每逾期一日的,应按逾期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10.8 双方确认:车辆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有第9条第9.3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车辆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11.2乙方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3 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或终止,乙方可以还车而仍拒绝交还车辆的,乙方应承担车辆占用费(但不再支付租金)车辆占用费的标准为:月租金的%/日。

第12条 联系方式

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收件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收件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第13条 其他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车辆交接清单

交验车期:  年 月 日

车牌号:

车型:

年审到期时间:

交保险到期日期:

车辆里程数:               燃油情况:

 

1.车辆行驶证

2.车钥匙(备用钥匙)

一把

3、保险卡

4、年检贴

5、机动车登记证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划痕情况:

 

其他情况:

 

注:未特别注明的,视为车辆及其设备设施正常。

移交人签字:

 

收车人签字:



附件下载:3-车辆租赁合同(出租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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