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房产抵押未登记 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1-04-23 作者:admin 浏览量(826 )
摘要: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立即咨询享受免费领取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 立即联系

更多相关

咨询电话:133-2264-6913

服务邮箱:412171804@qq.com

需要帮助?

扫码添加微信加我吧!